《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4-08-22 15:51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625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8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一、我省出台《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游泳是一项对提高身体素质很有帮助的体育运动项目,在我省有着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盛夏时节,公共游泳场所更是成为人们消暑、健身、休闲的好去处。目前,全省公共游泳场所有1000多家,仅在福州就有近300家,但夏季期间各游泳场所几乎全部爆满,仍难以满足群众的游泳需求。近几年,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监管规定,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也对游泳场所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监管,游泳场所设计不规范、卫生不达标、设施不完备、人员不专业、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导致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省领导也非常重视,要求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管,切实保障游泳者的权益,为此,省体育局将《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作为立法重点项目提请省政府审议。

二、《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我省的自然环境特点决定了可以游泳的场所非常广泛,除了正规的对外开放的游泳场馆以外,还有一些自用的不对外开放的游泳池,甚至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水潭等,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必然导致监管难度大,监管效果也无法保证,据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人工游泳场所和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意味着是有具体责任主体的,不是全部的公开水域。

三、是不是只要在我省开办的公共游泳场所,都需要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许可?

不是的。《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共游泳场所从经营性质方面区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游泳场所。针对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共游泳场所,本办法设立了许可和备案两种管理制度。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这也是符合《全民健身条例》对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要求;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四、游泳场所救生员是确保游泳人员安全的重点,请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对游泳救生员的配备和要求如何规定?

游泳救生员是经营公共游泳场所必须配备的专业人员之一,因此,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这是所说的资格证书是指国家职业资??的,仅持有协会等其他组织颁发的证书是不符合要求的。目前,我省救生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是由福建省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

五、《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中关于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中要求有水质管理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请问目前水质管理员有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吗?

201310月份,国标委公布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于配备数量没有规定,同时,据了解,目前国家并没有开展水质管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对于执业资格的认证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卫生部门对于游泳场所配备水质管理员也没有明确要求,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当前游泳场所开放的必备条件,当然,待今后国家开展水质管理员的执业资格认证后,经营公共游泳场所就必须要提供水质管理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当然,没有水质管理员,不表示可以不对游泳场所水质进行要求,水质达标才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重点,因此本办法要求开放公共游泳场所,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请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就公共游泳场所的经营设定了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游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游泳场所的日常开放运营过程中,要求开办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因此,本办法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做了充分的规定,如规定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明确要求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确保开办过程中持续符合各项开放条件;同时,应当制定包括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和溺水伤亡事故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要求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张贴于游泳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对游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七、《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对于公共游泳场所的入场人数做出了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随着游泳运动的盛行,游泳爱好者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公共游泳场所常常爆满,不但游泳者难以达到锻炼的效果,更是给游泳者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关于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以及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对于公共游泳场所的入场人数做出了规定,要求游泳场所要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如果游泳场所违反该项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群众如果发现游泳场所违反该项规定,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举报。

八、《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对于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开展游泳培训已经成为大部分公共游泳场所的一项主要业务内容,特别是夏天,参加培训的人更是趋之若鹜。但是游泳培训同样也是一项高危险性的活动,由于游泳培训导致的事故常常见于报端,因此,为了加强管理,更大程度上确保安全,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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