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26 14:28

今年一月,福州市体育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榕体事[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五区叠加”重大战略机遇,大力推动体育产业跨越发展。仓山区、鸿博光电、福州宜美电子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体育产业大会上被命名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建设特色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市财政整合设立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引导我市体育产业发展。2017年,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框架结构

本《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申报要求”、“审核评定”和“附则”五部分。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进一步明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的对象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基础及发展方向,以及体育产业基础,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办法,本《实施细则》将竞赛表演业、运动休闲类、健身服务类、产业创新类和产业基地建设类等作为重点扶持的体育产业。

(二)第二章“体育竞赛表演业类资助”。 当前我市竞赛表演业正在加快“管办分离、市场化动作”步伐,为激活我市竞赛表演市场,打造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赛事品牌新亮点,本《实施细则》针对竞赛表演业类项目专门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并提出了具体的补助条件和标准。其中:

1.第五条“举办各级各类赛事补助”。 举办的主体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执行等;各级各类赛事包括国际、国家和省级赛事,以及社会化、市场化主体参赛的各类赛事。对赛事活动(不包括地方传统特色赛事)已连续举办过两届并将继续举办”,目的在于扶持长期在我市举办的赛事。

2.本章第五至八条中所提出的补助条件和标准。遵循投入和效益的思路,设定的补助比例上限不超过30%。

3.第九条所指“一个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是在有多个单位共同举办或同时出现主办、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的情况下,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赛事总投资的50%”,是指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又符合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条件,两者补助总额不超过赛事总投资的50%”。除第五条中“已连续举办过两届”的赛事外,本《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列入市体育局重点培育的赛事活动首届可以申报;对同一赛事,自首次申报年份算起,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的要求,目的在于扶持、培育一些在初期就有较大投入,品牌效应显著的赛事,使这些赛事能够较为顺利地起步。

(三)第三章“运动休闲及健身服务类资助”。为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的《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和《水上运动产业发展规划》、《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以及2017年10月刚刚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我市把以运动休闲及健身服务为主的健身休闲产业作为突出发展重点体育产业。据统计,2015年体育服务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39.85亿元和21.59亿元,占比分别为20.67%31.72%,说明我市健身休闲产业还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提出了相应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四)第四章“产业创新类资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业转型升级”。为此,本《实施细则》产业创新类项目提出了相应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拓展场馆运营、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按省里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并参照此办法,编写了第十七条“体育单位(企业)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最高不超过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五)第五章“产业基地建设类资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园区创建国家和省级产业基地或园区”。近年来,我们把开展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战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重要举措。并按市委、市政府决策,利用福州生态优势和山海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大力推动创建体育特色小镇。本《实施细则》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出了“体育产业园区、体育公园、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和体育运动特色小镇,新评定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赛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措施”。

(六)“第六章申报要求”。根据我市近年来组织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实际,结合市旅游、文产、科技等专项资金申报的做法,本《实施细则》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明晰了申报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时间,对申报单位提出了基本要求,还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作了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七)“第七章审核评定”。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的同时,要求县(市)区文体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做好项目收集、实地查验、申报材料完整性初审;市体育局负责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体育局视情组织实地察验、专家评审。在条件成熟时,采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本《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拨付,即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下达。

(八)“第八章附则”。提出了《实施细则》实行时间和解释权属。

四、申报方法

1.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2.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4、5),在封面页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正文首页制作材料目录,按照前述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一册(一式叁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和光碟各一份(盘面贴好项目名称)。

3.材料报送。申报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文体局。县(市)区文体局做好项目收集、实地查验、申报材料完整性初审,并填报《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审查表》(附件6)、《福州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7),提出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叁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体育局。  

上报的材料详见《实施细则》的附件1《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明细表》

来源: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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