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社局和福州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7年10月16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榕体竞〔2017〕106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2年10月份到期。为继续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综合文件实施情况,在《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原有文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在充分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形成《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二、板块设置
1.《办法》共分六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奖励、其他奖励、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附则。
2.主要内容。含总则3条;运动员奖励2条,为运动员不同赛事录取名次奖励标准以及奖励分配原则;教练员奖励2条,为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及输送奖励标准;其他奖励4条,为破纪录奖励、有功单位奖励、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标准及荣誉奖励推荐评选条件;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3条;附则1条。
三、修订条款
相较原奖励办法,新文件主要修订了5处地方:
1.第五条“奖励分配原则”中删除“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录取名次按其录取名次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2.第九条“有功单位奖励”明确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第十一条“荣誉奖励”中明确“对在省运会中夺取优异成绩的教练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明确“教练中,凡所带的运动员(不含双计分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中获得六枚以上金牌(含六枚),推荐参加市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奖项的评选”。
4.第十二条明确“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市体育局负责审核比赛成绩和人员名单并公示,除荣誉奖励外的各项奖励,凡向市属编内人员发放的,应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程序申报;向其他人员发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核拨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进一步规范奖励审批程序。
5.第十五条根据体育赛事周期,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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