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扶持符合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建设特色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各类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条 资金由体育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扶持范围为体育品牌赛事类、职业联赛活动类、体育服务业类、产业平台建设类等。
第二章 体育品牌赛事类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包括在我市举办影响较大、体育产业特征明显、形成品牌效应,且已连续举办过两届并将继续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品牌赛事活动(列入市体育局重点培育的赛事活动首届可以申报)。
第五条 一个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赛事总投资的50%,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申报;对同一赛事,自首次资助年份算起,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体育品牌赛事类资助条件和标准。对当年该项赛事总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按当年该项赛事总投资15%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含有企业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赛事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明细、已投入资金明细及收入情况);
7.比赛秩序册或竞赛手册;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总结材料;
9.单位(企业)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荣誉、获得专利/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职业联赛活动类资助
第八条 资助对象。包括由体育职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冠名为“福州”的队伍参加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职业联赛活动;或参加省单项协会主办的联赛活动并获得全国联赛资格的。联赛规程要求设主场的,主场需设在福州行政区域内才可资助。
第九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职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举办的队伍参加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上年度(赛季)赛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给予资助。其中男子足球项目参赛主体按年度(赛季)赛事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资助,女子足球和篮球、排球项目按18%资助,其他项目均按15%资助。如在全国性单项协会主办的联赛中晋升上一级别并继续参赛的,按项目提高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内既参加全国职业联赛又参加其资格赛的,按最高一项给予资助。
对职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举办的队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和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另行研究。
第十条 一个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参赛主体(职业俱乐部、单位)进行申报,投资人、合伙人不得申报。原则上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赛季)赛事总投资的50%,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企业(职业俱乐部)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含有企业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当年度(赛季)联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明细、已投入资金明细及收入情况);
7.比赛秩序册或竞赛手册和成绩证明、注册证明;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总结材料;
9.单位(俱乐部)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荣誉、获得专利/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体育服务业类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包括在福州市举办的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服务管理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品牌打造,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为主要内容的时尚体育项目等)、体育教育培训(以体教融合开展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体育职业技能培训,体育培训品牌打造等体育培训服务项目)、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大数据处理、体育物联网、电子竞技等以数字体育内容服务为主的项目)、其他体育服务(体育旅游精品工程、体育健康服务与运动康复服务等项目)符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的服务业类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无违法失信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项目运行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项目体育产业特征明显,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好,对行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体育服务业类资助条件和标准。对该项目当年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当年实际投资15%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项目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原则上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总投资的50%,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含有企业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支出预算明细和项目当年已投入资金明细);
7.单位(企业)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荣誉、获得专利/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体育制造业主营业务拓展类资助条件和标准。支持体育用品制造龙头企业拓展场馆运营、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对体育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按省里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旅游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新评定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赛事)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一个项目只能补助一次。
第十八条 规上体育服务业企业资助条件和标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营利性体育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规上体育服务业企业,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上述第十六、十七、十八条项目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情况;
3.福建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相关数据文件(规上体育服务业企业提供)。
第五章 产业平台建设类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支持体育服务业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利用旧厂房等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综合体、运动休闲小镇、体育科技孵化基地建设等;创建国家级、省级相关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产业平台建设类资助条件和标准。对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第二十条范围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按建设总投资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各级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对申报项目和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法人企业近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含有企业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支出预算明细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
7.单位(企业)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荣誉、获得专利/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资助条件和标准。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和国家级、省级体育运动特色小镇的,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按国家、省奖励金额的25%核定,最高不超过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上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同第四章第十九条。
第六章 申报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2.项目申报主体须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2、3),在封面页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正文首页制作材料目录,按照前述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一册(一式伍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和光碟各一份(盘面贴好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市直单位申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体育社团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体育总会。
第七章 审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做好项目收集、实地查验、申报材料完整性初审,并填报《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审查表》、《福州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提出书面报告,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伍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评审。
1.市体育局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资金申报要求进行初审;
2.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体育局视情组织实地察验、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对上述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形成建议方案;
4.市体育局召开会议对评审委员会会议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福州市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下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体事〔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体育局及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