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主导作用,提高体育组织独立办赛能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体育组织,满足广大市民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健身需求,最终能实现承接我市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目的,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组织是指在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接受福州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项目分为:基本活动奖励和赛事活动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体彩公益金中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基本活动经费奖励
(一)为鼓励体育组织规范化管理,经评估被评定为3A级以上的,按评估等级给予基本活动经费奖励,奖励标准为:3A级1万元/年、4A级3万元/年、5A级5万元/年。评估办法由福州市体育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获得评估等级当年起生效,期间将不定期抽查,如不符合定级标准,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五条 赛事活动经费奖励
赛事活动经费奖励分为举办赛事活动奖励和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奖励,采取后奖励的方式,按照赛事级别给予相应的办赛经费奖励。每场赛事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
(一)举办赛事活动奖励
1.主、承办国际性赛事活动(港澳台及外籍运动员不低于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奖励;
2.主、承办全国性赛事活动(非福建省籍运动员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经费奖励;
3.主、承办举办全省性赛事活动(省内非福州市户籍运动员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奖励;
4.承办由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体育总会主办的市级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奖励。
(二)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奖励
同一赛事连续举办超过三年(届)的品牌特色赛事活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在电视媒体、新媒体、报纸等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过)、实际投入等,可向福州市体育局提出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申请。赛事总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从第四年(届)起,给予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经费奖励4万元,如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不包含工作人员)以上的,每增加100人次再给予奖励1万元,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三年(届)后,奖励金额按照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每年递减10%。如赛事活动总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同一体育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举办赛事活动或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的其中一项奖励。当年已获得财政资金奖励的赛事活动,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按时换届,定期召开章程规定的各类会议;
(二)申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限完成年报并公示;
(三)能够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成立党组织并按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四)申报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按时报送财务报告;
(五)申报主体遵守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包括赛事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能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主办的各项活动;
(七)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4次以上,其中有全市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不少于1次;
(八)每年在福州市体育局网站及其他媒体报道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情况不少于4篇;
(九)未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福州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体育组织;
(十)因违法或违纪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体育组织三年内不享受各项奖励经费。
第八条 申报时间和材料
福州市体育局每年12月发布《申报指南》,体育组织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福州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统一由福州市体育总会负责受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基本活动经费奖励,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申请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赛事活动经费奖励,申报材料分为事前申请材料和事后总结材料:
1.事前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费奖励申请表、活动方案(含竞赛规程)、经费预算、经费来源说明、安全保障方案、医疗保障方案等材料;
2.事后总结材料包括:赛事总结报告、赛事活动经费审计报告、秩序册(需包含参加赛事活动人员的姓名)、运动员身份证明材料、成绩册(如有需提供)、赛事活动图片、新闻媒体报道等相关材料;
3.申请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经费奖励的,除需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主体连续3年举办赛事活动、拟申请年度参加人数、各类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福州市体育局设立“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福州市体育总会;
(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体育总会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体育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评估委员会拟定的评审结果和奖励意见应报福州市体育局审定;
(四)经福州市体育局审定的评审结果和拟奖励意见在福州市体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向福州市财政申请拨款后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体育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财政奖励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接待、用车购置及运行、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等无关费用的开支;赛事活动奖励的经费只能用于举办赛事活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使用。
第十一条 体育组织应自觉接受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
第十二条 福州市体育局对体育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和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的通知》(榕体综〔202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