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体综〔2020〕80号

各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276号文件精神,我局与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评估工作机制,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全面检视自身建设情况,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提升体育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新福州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实现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福州市体育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组织的管理与资助力度,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体育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接受福州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 未进入失信名单和福州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体育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按照《福州市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评分表》《福州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评分表》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组织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前提交评估材料,福州市体育总会于2至6月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福州市体育局委托福州市体育总会和评估公司具体负责体育组织的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费在每年扶持资金的总额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由《福州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中设立的评估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管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附加项目五个部分。

(一)基本条件:法人资格章程规范、登记备案、年报等评估项目

(二)内部管理: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档案、证章管理、管理技能等评估项目

(三)工作绩效:举办赛事活动,培训、社会服务活动、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代表福州参加赛事活动情况、配合福州市体育局组织的活动情况会员大会等评估项目

(四)社会评价:内部评价、外部评价;

(五)附加项目:承办全省性、全国性赛事活动情况。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九条 福州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3个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

第十条 根据评估细则,评估结果满分为1000分。根据评估得分划分为3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评估得分在900分及以上的为5A等级(AAAAA);评估得分800-899分的为4A等级(AAAA);评估得分600-799分的为3A级(AAA),评估得分为599及以下的不予以评级。

获得3A级以上体育组织,福州市体育局将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福州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由福州体育局统一制发。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福州市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有效期为5年,由发证之日生效,期间可申请更高等级评估。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报材料

参评单位按照评估评分表准备评估材料并做好自评。

 (二)资格审查

评估委员会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开展评估

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组织实施评估,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小组的初评结论作出评审意见,报福州市体育局批准;

(四)结果公示

福州市体育局在局网站公布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体育组织,福州体育局将颁牌匾及级证书;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如核实存在,将不予评级。

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十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 体育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十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退回福州体育总会,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被取消级的体育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退回福州市体育总会,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

第十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第十 本办法根据施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 本办法由福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体综202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