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福州市体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修 订)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16〕297号)和《福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体办〔2016〕5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体育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市体育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提前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抽查结果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录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2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