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体育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本市体育场所复工,根据《福建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导则》(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5号)和《福州市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服务业企业复工的通知》(榕服办〔2020〕5号)要求,按照“风险可控、有序推进、分批实施”和属地政府统一安排的原则,制定本守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体育场、体育馆、健身房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
二、具体要求
(一)各类体育场所的复工,以经营管理场所为单位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纳入所在街镇复工复产工作管理。
(二)室外体育场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恢复开放。按照属地指挥部防控工作统一安排,实行备案,并逐步取消备案管理。
1.恢复开放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路径及各类体育中心田径场等户外体育健身场地。
2.户外健身场地实行“八闽健康码”实名入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恢复开放的户外健身场地要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安排专人做好健身场地、设施的消毒,居民较为集中的场地要实施入场封控,开放一个出入口。实行分散式锻炼、不聚集、不扎堆,禁止组织团体赛事、培训等聚集性活动。
3.参加户外体育锻炼的群众,应自觉佩戴口罩,锻炼前应做好体温监测,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进场锻炼;锻炼时防止手随意到处摸、碰,避免用手触碰眼、口、鼻等部位;锻炼前后要用含有酒精类的消毒液或消毒湿巾进行手部消毒。
(三)室内体育场所实行分区域、分项目有序开放。
1.通风条件良好的室内体育场所,可以开放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隔网运动项目;篮球场、足球场等场地人数减半且不开展对抗性比赛活动;健身、攀岩、台球、射箭、保龄球、飞镖、轮滑等项目经营场所,应引导健身人员保持1.5米以上距离;拳击、搏击、跆拳道、柔道、散打、击剑等项目仅限单人练习。
2.游泳池、游泳馆及在密闭场所或利用地下空间开设的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或体育场所部分区域对外开放,需经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3.各项目采取压缩营业时间、限制入场人数等要求落实管控,实行分时段、分区域开放。除前款规定的人数限制外,各类体育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应控制在50人以下。所有体育场馆健身人员、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健身人员实行“八闽健康码”实名入场。
4.继续暂缓各类线下人员聚集的体育赛事、团体操课、体育培训等活动。
(四)各体育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1.体育场所入口应设有醒目提示和基本防控制度告示牌,并公布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电话。加强出入口管理,对进入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严格实施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者,谢绝入场。加强场所内巡查,发现人均密集情况应及时劝导疏散。
2.做好顾客健康状况信息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体温、身体健康状况、进出场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
3.应做到健身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定期安排场地消毒消杀,建议日常消毒清洁频率每2-4小时一次,每周对运行的集中通风系统设备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安排专人落实消毒详细记录。
(五)经备案确认后复工的体育场所必须自觉配合体育部门、所属街镇,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未取得复工备案确认擅自开放的,或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好各类体育场所,督促和指导体育场所落实防疫防控措施,尽可能帮助企业单位解决复工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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