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特别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游泳场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须有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二、游泳池水质及卫生设施达到相关的规定要求,配备有能正常运转的池水净化消毒设施;三、加强室内游泳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四、公共用品用具、公共区域地面、更衣室、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始终把安全和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狠抓预防,把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下阶段,将开展游泳场所安全生产实地检查,促使全市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为广大市民营造健康、安全的游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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