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举办赛事活动管理,规范赛事活动组织,提高办赛水平和办赛质量,根据《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榕财采[2016]1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和《福州市体育局部门小额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榕体综〔2017〕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国际、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其它大型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制定可行性方案。由主办方制定,可行性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办赛宗旨和理由;
2.拟举办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
3.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4.经费预算及来源。
第三条 组织相关论证。由主办方牵头,邀请相关人员(专家)对举办赛事活动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举办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风险、潜在价值、社会影响力、赛事资金使用、运营方式选择等。最终形成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对赛事分析研究;
2.对赛事的评估(包括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
3.赛事价值;
4.影响力预估。
第四条 报批。拟举办的赛事活动通过可行性论证,由主办方编制赛事活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赛事组织、竞赛计划、经费预算、宣传(意识形态)、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等。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赛事活动的定位与规模;
2.赛事活动运营方式;
3.经费应预算及支出方案。
方案经市体育局研究同意后,主办方按照有关要求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立健全体育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由市体育局自行举办的赛事活动,其相关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可采用社会力量方式的,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六条 需要相关社会专业机构运营执行或与市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国际、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执行体育赛事活动的运营单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采购确定。100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报市采购办批准。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行为,报请市体育局研究同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选择确定赛事运营单位。
第七条 应本着满足赛事活动需要和节俭办赛的原则,合理规划和管理赛事活动经费。赛事活动经费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进行经费开支情况审计审核。
第八条 加强赛事活动的总结与档案管理。主办方在赛事活动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告。赛事档案应有专人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内容应包括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影像档案、实物档案和大事记,并确保赛时档案收集完整与齐全。
第九条 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方式对举办赛事活动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的基本情况、赛事经济效益分析、赛事社会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力求赛事活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福州市体育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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